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太原科技大学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德良好、服从国家分配,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第三条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位。
第二章 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完成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各个环节和要求,达到规定的学分。
2. 完成《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在读期间科研工作量的规定(试行)》中规定的科研工作要求。
3. 按照《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格式的统一要求》独立完成学位论文。
第五条 资格审查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
2. 研究生培养计划;
3. 研究生成绩单;
4. 开题报告;
5. 中期检查表;
6. 发表论文及其他科技成果证书的复印件;
7. 学位论文。
研究生答辩秘书将上述所有材料统一交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科研秘书处,经审核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由各学院(系)研究生科研秘书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表》于论文送审前交校学科学位办审核。
第三章 学位论文评阅
第六条 学位申请者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即可进行学位论文评阅。
第七条 博士学位论文的评审参照《太原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条 硕士学位论文的评审
参加盲评的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参照《太原科技大学博士、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盲评工作暂行办法》执行。
不参加盲评的学位论文评审工作由各学院(系)统一负责,送由两位专家评审。如两位专家评审均未通过,则不能参加答辩;如有一位专家评审不通过,则请第三位专家再审,通过后方可申请答辩。
第四章 学位论文答辩
第十条 评审通过后,由研究生在学科学位办网页下载填报《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交所在学院(系)研究生科研秘书处,并由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由各学院(系)研究生科研秘书将《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审批表》于答辩前10天交校学科学位办审核。审核通过后,领取答辩表决票。
第十一条 答辩前一周,由各学院(系)在校内主要公告栏张贴“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公告。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5人组成,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新学科点前三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主席需由外单位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人组成,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答辩委员会委员中必须包括三分之一以上外单位的专家,应聘请本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
指导教师如果参加答辩委员会,则不能担任主席。答辩委员会的组成由学位评定分委会负责审批,并报送校学科学位办备案。
第十三条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1. 院系领导宣读答辩委员会组成名单。
2. 答辩委员会主席主持答辩会。
3. 申请人报告学位论文主要内容,时间应在15 - 20分钟。
4. 答辩委员会委员就论文提问、质询,申请人答辩(公开答辩时,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其他与会人员也可就论文的学术问题提问)。
5. 答辩会休会,答辩委员会委员举行内部会议。
(1)答辩委员会秘书介绍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简历、学习成绩、学分、发表论文情况和论文评阅人意见。
(2)评议论文水平和答辩情况,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通过答辩进行表决,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为通过。
6. 答辩会复会,由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的表决结果并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7. 答辩会结束。
第十四条 答辩不合格者,经答辩委员会表决,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可允许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论文修改工作,重新答辩一次。
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答辩结束后,答辩秘书及时整理答辩材料并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时作为通过,会议应有记录。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是否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后,由学院(系)研究生科研秘书汇总核对全部答辩材料,报校学科学位办审核。分委员会必须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会前两周报齐所有答辩材料,否则不能在这次会议进行审核。
第五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十六条 学位申请
答辩通过后,由研究生在学科学位办网页下载填报《太原科技大学博(硕)士学位申请表》,并提交档案,具体办法参照《太原科技大学研究生毕业生提交档案要求及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审核和授予学位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所有材料进行审核,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要求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并且同意的票数不得少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申请人方可通过学位评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未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的材料,或者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的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经讨论表决后,将做出在规定时间(博士两年,硕士一年)内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重新提交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论文修改如超过规定时间,则不再讨论其学位。
第六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本细则以外的其它事宜,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处理。